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4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 蘇孫章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假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徐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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