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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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雲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胡阿真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胡阿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