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昌
張麗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盧貞美 因105年度訴字第225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