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洪嘉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錦娥 、 蔡雅鈴 、 蔡雅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6,935元,應繳裁
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