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鄭有勝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被告 陳謝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464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同區段173地號(權利範圍15分之1)、同區段173-20地號(權利範圍25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5,195元【計算式:(面積65.76㎡×公告土地現值38,500元/㎡+建物現值478,700元)+(477.78㎡×38,500元/㎡×1/15)+(31.45㎡×38,500元/㎡×1/25)=4,285,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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