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金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金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