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 蔡清陽 上訴人 許宗正 共同 陳信伍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歐陽亦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63,8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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