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立偉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軍偵字第6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字第371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並予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立偉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1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居所,上網使用臉書在「~~我愛鹿港小鎮~~」社團之貼文下方對告訴人 蘇柏勲 留言:「哩洗咧靠北喔,幹你屌事,有種他媽的明天晚上七點…草你 瑪蘇拉 歸兒子!…沒爛叫就閉嘴,有爛叫就過來碰面…沒來我就當你是我歸兒子,斡你良蘇北漆」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回報單、告訴人於110年4月1日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