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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