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哲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圀堂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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