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施孟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定弘 即 林昆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定弘即林昆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