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請求繼續審判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31號聲請人 黃清烈
黃胡寶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貴玉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請求繼續審判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40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40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