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0號抗告人000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如附件)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應受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應受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70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馬佳瑩附件:
抗告人全名:
HKSTMAFCorp.,akaRuanWhoreFu-Zhi,WuWhoreChia-Hwa,
WuEunuchChen-Huan,KooProstituteLi-Hsiung,LinAssholeJhih-Gang,WongWhoreZhao-Rong,&LinEunuchBa-Chun,SueiWhoreEn-Ling,LiuEunuchTing-Buo,HuangSTIIn-Ming,YangIdiotTai-Ching,ChenWhoreYeh-Wen,HsiehW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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