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政誼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5月。本件檢察官循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