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2號原告 趙俶禎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告 林孟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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