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苙鈜即 王順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苙鈜即王順億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本件係屬不得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情形,故其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