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89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