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翰鵬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翰鵬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翰鵬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