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弘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
107年間因同類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2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確定;上開各案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80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38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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