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1389、1446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5號及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嘉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有重啟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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