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眳鶨衎峊礞隋陪迨膝q法定代理人 郭秋容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古淑惠
梁白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2457元(148119+201980+69663+62695=48245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