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3號債權人 陳秋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朱逸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05年度附民字第70號業經判決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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