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皓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皓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皓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廣告美工業而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為對用路人車所生之危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