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信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信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信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
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