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9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4,577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