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甲○○、乙○○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台幣(下同)7,100元、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