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被告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保證金收據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送達證書三份、拘票二份、拘提未獲報告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