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丁○○
甲○己○○丙○○戊○○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乙○○
(現因案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賴恭利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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