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光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並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二、請提出債務人及 孫林貴美 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四、債務人租金支出共計每月須789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須於兩處租屋之事由。
五、釋明債務人所稱日常生活基本開銷16,000元之詳細項目及各項目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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