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祈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祈閎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羈押。茲審酌被告所涉刑法加重詐欺等罪,依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及卷內證據,可認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其前科紀錄顯示,係一再加入犯罪集團犯案,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則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14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