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8號
聲請人 王惟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右軍 、 張志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8號
聲請人 王惟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右軍 、 張志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