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42號
聲請人 林秀蓉
林孟姿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芮小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芮小花簽章之同意拋棄繼承書,並經公證。以上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