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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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42號

聲請人 林秀蓉

林孟姿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芮小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芮小花簽章之同意拋棄繼承書,並經公證。以上文件如係於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鉉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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