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號
聲請人 連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仁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日)。
㈢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週年利率百分之6%為萬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