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0號

聲請人 連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仁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日)。

㈢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週年利率百分之6%為萬分之6)。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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