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政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

  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劉政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43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嗣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扣案之疑似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認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卷附該院鑑驗書可證(警卷頁19),是上開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乃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外觀

數量

檢出結果

1

注射針筒

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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