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66號

聲請人 葉語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宗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兩張本票提示日為「113年3月1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兩張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期日即「113年4月25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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