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SAOWAPHANMANA(中文姓名:馬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OWAPHANMANA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SAOWAPHANMANA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案件,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轉讓禁藥案件,罪質相近,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以及受刑人在定刑聲請書中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3年4月21日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88、121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114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733號

114年2月5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4號

2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3年5月9日

3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13年7月10日

4

販賣毒品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3年7月2日

5

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3月

113年7月6日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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