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王雨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