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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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 劉淑琪 (即 劉寧熙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秋霖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09年4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52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為當事人,為明瞭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民國109年4月22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