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3號聲請人 林讌如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自民國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收入證明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水帳戶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雇主連絡電話等,勿省略、遺漏記載)。
二、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健保投保資料表。
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房租16,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四、扶養權利人林○○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陳明 林龍 確有不能維持生活,無法由其他扶養義務人盡先負擔扶養義務,而有仰賴聲請人扶養之事由暨其證明。
五、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其證明文件。
六、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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