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孟嵐 被告 黃志鵬 上列原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上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