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相對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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