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洧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政道 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 朱恩烈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黃政道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委任黃政道為訴訟代理人。經查,黃政道並非律師,亦未能證明其與原告有僱傭或委任之職務關係,且其持有之證書為大陸地區核發之豆皮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尚難認具有本件關稅事件之專業知識,本院認為原告委任黃政道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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