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再微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微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羅秀緞」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羅培昌、法官黃倩玲、法官羅秀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黃倩玲~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