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84號原告 周曜贊 被告 陳和廸 (即 陳桂芳 之遺產管理人)即 多柏思 商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答詢表3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