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財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添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58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