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3號原告 蔡英傑 被告 陳健龍 即龍品室內裝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萬2,600元(即民國109年3月16日至109年3月23日共計7日,每日工資以1,800元計算),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
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