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2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告 蕭陳秋鉛
蕭建忠 蕭建新 蕭淑華 蕭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欄中關於編號1土地名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年2月25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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