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張耘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6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文政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口罩墊片壹包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至3行關於前案事實,應補充:經臺
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㈡應適用之法條,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
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㈢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仍
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㈣被告竊得之口罩墊片1包,雖未扣案,惟屬其犯罪所得,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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