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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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 陳清標 即松鶴電料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許政利 即耀洋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33,8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