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7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哲誠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法律扶助)
李進建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洪君 鍀上訴人即被告 黃千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63號、第5611號、第6012號、第6219號、第6883號、第10162號、第10455號、第27000號、第31193號、第31195號、第311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⒈被告劉哲誠犯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罪及定執行刑(含沒收犯罪所得)部分;⒉被告 洪君鍀 、黃千珈部分,均撤銷。
劉哲誠犯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劉哲誠其他上訴駁回。
劉哲誠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洪君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黃千珈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附表五編號1至6、8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劉哲誠、 張豈銘 (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賽門 」、「 阿俊 」等成年人,自民國105年10月初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共同組織詐欺集團,推由張豈銘負責持金融機構金融卡提領贓款,即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劉哲誠則依「阿俊」之指示,前往臺中市各地家樂福等賣場置物櫃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工作手機等物,交予張豈銘贓款,或將張豈銘領得之贓款,置於臺中市各地家樂福等賣場置物櫃,劉哲誠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薪資,張豈銘則以提領金額之1.5%分得報酬。
㈠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各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 田秀 鳳等人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再由張豈銘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得手,先扣除劉哲誠、張豈銘所得薪資或報酬後,所餘款項以現金交予劉哲誠,再由劉哲誠置於指定之賣場置物櫃,或由張豈銘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上游。
㈡張豈銘自105年12月初起,為分散其車手工作之負擔,於105
年12月5日前某日,招募同具加重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洪君鍀、黃千珈加入其所屬之前揭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張豈銘與洪君鍀言明倘若取得贓款,張豈銘以提領金額0.5%之比例分得報酬,洪君鍀、黃千珈則以提領金額1%之比例平分報酬;與黃千珈則約定,黃千珈於105年12月5日之工作報酬為1,000元,105年12月6日之工作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5%。嗣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 林麗君 等人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帳戶。嗣由洪君鍀駕車搭載黃千珈,於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所示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2所示贓款得手,另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因遭圈存止付,致洪君鍀、黃千珈無法順利提領該次詐欺款項而未遂;及由洪君鍀於附表二編號7、8、14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編號7、8、14所示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7、8、14所示贓款得手;另由張豈銘於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贓款得手。洪君鍀、黃千珈提領所得贓款均交予張豈銘,由張豈銘交予劉哲誠置於指定之賣場置物櫃,或由張豈銘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上游。
嗣附表一所示之 田秀鳳 等人及附表二所示之林麗君等人發現遭受詐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張豈銘等人,並於106年1月13日7時44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106年度聲搜字第99號搜索票,在 張豈銘位 在臺中○○里區○○○路○○○○巷○○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於同年2月15日7時43分許,經洪君鍀同意執行搜索後,在洪君鍀位在臺中市○○區○○街○○巷○號0樓之住處,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另於同年3月28日8時45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搜字第333號搜索票,在劉哲誠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田秀鳳、 李嘉欣蘇展緯賴芷延李芊菡黃建智廖雨 晨、 余宛虹劉智 東、 何金 亮、 鄭為元 、林 佳均 、徐 儷慈郭朝勝張致 豪、 陳威嘉陳怡伶杜宜珊 、林麗君、 林佳 蓓、湯 盈真陳怡蒨李圓 緣、 周朝根林書義陳文才陳孟廷伍文 斌、湛 懋隆 、詹 杰翰林南廷鄭慈 恩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第五分局、清水分局及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3至30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㈠供述證據部分:
⒈告訴人田秀鳳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56至57頁)。
⒉被害人 鍾秀 昀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
⒊告訴人李嘉欣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
⒋告訴人蘇展緯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84頁正反面)。
⒌告訴人賴芷延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89至90頁)。
⒍被害人 楊美齡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97頁)。⒎告訴人李芊菡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06至107頁)。
⒏告訴人黃建智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0頁反面至第112頁)。
⒐告訴人 廖雨晨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8頁至第120頁反面)。
⒑告訴人余宛虹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反面)。
告訴人 劉智東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至3頁)。
⒓告訴人 何金亮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0至11頁)。
⒔告訴代理人兼證人 翁淑 玲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36至139頁)。
⒕告訴人 林佳均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6至17頁)。
⒖告訴人 徐儷慈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
⒗告訴人郭朝勝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35至36頁
)⒘告訴人 張致豪 、陳威嘉於警詢中之證述(第五分局警卷第9至10頁、第11至12頁)。
⒙被害人王 楊桂蘭 於警詢中之證述(東勢分局警卷第11至13頁)。
⒚被害人 梁鳳琴 於警詢中之證述(東勢分局警卷第8至10頁)。
⒛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59至161頁、第162至163頁)。
告訴人 杜怡珊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78至181頁)。
告訴人林麗君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3至4頁)。
告訴人 林佳蓓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37至38頁)。
告訴人 湯盈真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23至25頁)。
被害人 程恩 綺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44至45頁)。
被害人 何平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72至173頁
)被害人 趙惠如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79至180頁)。
告訴人陳怡蒨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95至99頁)。
告訴人 李圓緣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38至141頁)。
告訴人周朝根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18至220頁)。
告訴人林書義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06至207頁)。
告訴人陳文才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51至52頁)。
告訴人陳孟廷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66至67頁)。
告訴人 伍文斌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80至81頁)。
告訴人 湛懋隆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56至158頁)。
告訴人 詹杰翰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44至45頁)。
告訴人林南廷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58至59頁)。
告訴人 鄭慈恩 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68至69頁)。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WECHAT對話紀錄蒐證相片32張(霧峰分局警卷一第11至34頁、第76至91頁反面)。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8張、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張(臺中地檢偵字第2563號卷第27至29頁)。
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部分:
⑴105年10月13日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統一超商智光門市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17頁正反面、第19頁正反面)。
⑵105年10月27日臺中市大里區農會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霧峰分局警卷一第92至93頁)。
⑶105年11月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大里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3張、臺中市大里區農會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7張(霧峰分局警卷一第94頁、臺中地檢偵字第2563號卷第224至228頁)。
⑷105年11月7日統一超商遠平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第五分局警卷第23至25頁)。
⑸105年11月8日統一超商新社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東勢分局警卷第26至26頁)。
⑹105年12月5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2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臺中市○○區○○路○○○號車美樂公司所設彰化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臺中市○○區○○路○○○號臺灣電力公司所設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統一超商國光門市、國光花卉市場、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統一超商里德門市、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全家便利超商大里金城門市、 大里美群 門市、大里永興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和美分局警卷一第56頁、第61至66頁、第87頁、第92至96頁)。
⑺105年12月6日全家超商大里美群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5張、中華 郵政大里仁化 郵局監視錄影畫面拍照片13張、臺中市○○區○○○○路○號有達工業(股)公司所設臺灣企銀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和美分局警卷一第67至68頁、第69至72頁、第150頁)。
⑻105年12月7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霧峰分局警卷一第129頁正反面)。
⒋被告黃千珈衣著照片2張(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11頁)。
⒌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偵二隊106年1月23日偵查報告(彰化地檢他字第236號卷第2至4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106年3月15日職務報告(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10頁正反面)。
⒎詐欺車手、提款金額、地點明細一覽表(霧峰分局警卷一第
95至97頁、第122至123頁、第125至128頁、第148至155頁、霧峰分局警卷四第1至7頁、第8至16頁、東勢分局警卷第14頁、第五分局警卷第30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2至4頁、臺中地檢偵字第2563號卷第148至149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883號卷第18至25頁、臺中地檢偵字第5611號卷第29至34頁、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16頁)。
⒏中華郵政臺中進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張光輝 )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41頁反面、第42頁)。
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張光輝)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45至46頁)⒑中華郵政 高樹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
文宗)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47至48頁)。
中華郵政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
哲皓)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49至50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葉佳蓉 )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基本資料及開戶申請資料(霧峰分局警卷四第18至38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012號卷第113頁)。
⒔中華郵政 苗栗嘉 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雅 惠)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52至53頁)。
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曹家菁 )新開戶建檔登陸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霧峰分局警卷四第40至41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012號卷第111頁)。
中華郵政新城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莉 莉)立帳申請書、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五分局警卷第27至29頁)。
⒗中華郵政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謝依庭 )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核交字第876號卷第4至12頁)。
⒘中華郵政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
承瑋)立帳申請書、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54至56頁)。
⒙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 張宗承 )基本資料、綜合月結單、提款交易明細、開戶申請書(霧峰分局警卷四第65至75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31至133頁、和美分局警卷二第4至9頁)。
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
麗如)客戶資本資料、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客戶中文資料、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第94至101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57至59頁、第154頁)。
⒛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簡 佩怡 )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27至12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 簡佩怡 )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四第87至89頁)。
中華郵政三峽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謝郁 樺)立帳申請書、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61至63頁)。
臺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
麗如)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第58至60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50至153頁)。
玉山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洪育柚 )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第77至78頁)。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
育柚、原名: 洪莉婷 )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更換戶名申請書、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第80至85頁)。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羅淑 娟)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霧峰分局警卷四第91至9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 戴伯丞 )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查詢(霧峰分局警卷四第42至45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012號卷第107至108頁)。
各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相關資料:
⑴附表一部分:
①告訴人田秀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州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55頁、第58至61頁。)②被害人 鍾秀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富興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反面。)③告訴人李嘉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活儲存款明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63頁、第66至68頁、第70頁)。
④告訴人蘇展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85至87頁)。
⑤告訴人賴芷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86至88頁、第91至96頁)⑥被害人楊美齡:臺南市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98至102頁)。
⑦告訴人李芊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03至105頁、第107頁反面、第108頁反面、第109頁)。
⑧告訴人黃建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0頁、第112頁反面、第113至115頁)⑨告訴人廖雨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6至117頁、第122頁反面、第123頁反面)。
⑩告訴人余宛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明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29頁、第131頁正反面、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
⑪告訴人劉智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頁正反面、第4頁、第5頁、第7頁正反面、第9頁)。
⑫告訴人何金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灣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2、13頁)⑬告訴人鄭為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匯款帳戶簡訊、委託書及鄭為元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34、135、140、142、147、153、154、155頁)。
⑭告訴人 林家均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8、19、20、24頁)。
⑮告訴人徐儷慈:臺南市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8、29頁、第31至32頁)。
⑯告訴人郭朝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郭朝
勝之中華郵政臺中四張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霧峰分局警卷二第33、34頁、第37至42頁)。
⑰告訴人張致豪、陳威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五分局警卷第13、14、21、22頁)。
⑱被害人 王楊桂蘭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一
般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東勢分局警卷第21至25頁)。
⑲被害人梁鳳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東勢分局警卷第15至20頁)。
⑳告訴人陳怡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57、158、165、167、170、174、175頁)。
㉑告訴人杜怡珊:臺南市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76、177、185、189、194、202、203頁)⑵附表二部分:
①告訴人林麗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頁、第2頁正反面、第5頁反面、第10頁正反面、第20頁)。
②告訴人林佳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三第36、39頁、第40頁正反面)。
③被害人湯盈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霧峰分局警卷三第21、22、27、28、29、30、31頁)。
④告訴人 程恩綺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霧峰分局警卷第43、46、47、48頁)。⑤被害人何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光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71頁、第174至177頁)。
⑥被害人趙惠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
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LINE對話紀錄(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78、181、182、184頁、和美分局警卷二第76至80頁)。
⑦告訴人陳怡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93、94、100、104、121、130頁)。
⑧告訴人李圓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霧峰分局警卷三第
135、135、137、142、143、148頁)。⑨告訴人周朝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匯款金額2萬)、匯出匯款條(匯款金額15萬)(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13、214、215、216、221、222頁)。
⑩告訴人林書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行動電話通聯及LINE對話紀錄(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05、208、209頁、第211至212頁、和美分局警卷二第106至107頁)。
⑪告訴人陳文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三第49、50、54、55、56、57頁、第58至61頁)。
⑫告訴人陳孟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霧峰分局警卷三第64、65、68、71、72、73、75、76、77頁)。
⑬告訴人伍文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第78、79、82、86、88、90、91、92頁)。
⑭告訴人湛懋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54、155、
159、160、161、163、167、170頁)。⑮告訴人詹杰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詹杰翰之中華郵政高雄博愛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43、47、48頁、第49至55頁)⑯告訴人林南廷: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
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57頁、第60至62頁、第63至66頁)。
⑰告訴人鄭慈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
市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霧峰分局警卷二第67頁、第70、71、72頁、第79頁反面)。
原審106年度聲搜字第9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張豈銘)(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97至200頁)。
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424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洪君鍀)(霧峰分局警卷三第202至206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搜字第33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劉哲誠)、扣押物品照片12張(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2至15頁、第21至23頁)。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金訊字第1070000710號
函及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育柚、原名:洪莉婷)自動化服務機器跨行提款/查詢/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原審卷一第129頁、第153至156頁)。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6、8至12所示之物。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前揭犯行,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劉哲誠就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7部分所
為:被告洪君鍀就附表二編號1至14部分所為;被告黃千珈就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13部分)。
㈢被告劉哲誠就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5至17部分之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張豈銘及「賽門」、「阿俊」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就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與被告張豈銘及「賽門」、「阿俊」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被告劉哲誠、洪君鍀就附表二編號7、8、14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被告張豈銘及「賽門」、「阿俊」等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又查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被害次數計算。被告劉哲誠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共38罪(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7);被告洪君鍀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4罪(附表二編號1至14部分);被告黃千珈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共11罪(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部分),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劉哲誠之辯護意旨認被告劉哲誠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接續舉動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見原審卷二第39頁、第189頁);及被告黃千珈之辯護意旨,主張被告黃千珈僅有2日參與本案犯行,就罪數部分請從寬酌定(見原審卷二第189頁反面),核屬無據,均不足為採。
㈤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所犯附表二編號13部分之加重
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㈥沒收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時,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再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法總說明及相關條文立法理由中多次闡明「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堪認沒收已非從刑。又105年6月22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亦將
主文欄之沒收與從刑特予區別記載,可知新法之沒收制度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傳統見解認沒收為從刑,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主文論列方式,已與現行立法意旨不符,自應隨同新法施行而修正。從而,沒收已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於宣告沒收時,不應再從屬於各罪主刑項下宣告沒收,而應與主刑區隔而獨立論列。
⒋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張豈銘於
105年9月間向綽號「賽門」之成年男子拿取,供其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聯繫所用之物等情,此據被告張豈銘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霧峰分局警卷一第36頁);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6、8至12所示之黑色工作包1個等物,係被告劉哲誠依綽號「阿俊」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向被告張豈銘所取回之物,亦據被告劉哲誠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8
1頁反面),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被告劉哲誠等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共犯成員或被告張豈銘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上開說明,不問是否屬於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所有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均予以宣告沒收。
⒌本案被告劉哲誠部分之犯罪所得,以其本案犯罪日數即105
年10月13日、同年10月20日、同年10月21日、同年10月26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1月1日、同年11月5日、同年11月7日、同年11月8日、同年11月13日、同年11月14日、同年12月5日、同年12月6日、同年12月7日、同年12月9日,共計15日計算,其犯罪所得共計22,500元(計算式:1,500元15日=22,500元)。被告洪君鍀部分之犯罪所得,以其所為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2部分犯行之提領金額0.5%計算(此部分為被告洪君鍀與黃千珈共同提領),及附表二編號7、8、14部分犯行之提領金額1%計算(此部分為被告洪君鍀單獨提領),共計5,338元(計算式:40,000元+40,000元+60,000元+40,000元+19,000元+900元+30,000元+23,000元+40,000元+6,800元+39,900元+20,000元+150,000元+20,000元+30,000元+32,000元=591,600元、591,600元×
0.5%=2958元、50,000元+38,000元+150,000=238,000元、238,000元×1%=2,380元、2,380元+2,958元=5,338元)。至被告黃千珈部分之犯罪所得,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張豈銘支付給我105年12月5日之報酬為1天1,000元,105年12月6日張豈銘跟我說每領10,000元可以抽150元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43頁),而被告黃千珈於105年12月6日與被告洪君鍀共同提領附表二編號9至12部分犯行之詐欺所得,共計為232,000元,依1.5%之比例計算結果,其報酬共計3,480元(計算式:150,000元+20,000元+30,000元+32,000元=232,000元、232,000元1.5%=3,480元),爰認被告黃千珈本案犯罪所得共計4,480元(計算式:1,000元+3,480元=4,480元)。而被告洪君鍀、 黃千珈業 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 李佳蓓 ,各以10,000元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畢(見原審卷一第187、188頁);被告劉哲誠、洪君鍀與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李圓緣,各以9,500元、28,500元調解成立,其中被告劉哲誠部分,分別於107年11月12日及108年2月25日分別匯款2500元、7000元,已賠償完畢;被告劉哲誠、洪君鍀與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湛懋隆,各以45,000元、135,000元調解成立;被告劉哲誠亦分別於107年11月12日、108年2月25日、108年3月20日、108年4月29日合計已支付17500元(見原審卷二第99、101、103、105頁;本院卷第365至375頁);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與同案被告 賴麗如 (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何平,各以5,000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見原審卷二第143頁、第160至164-1頁);再被告劉哲誠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林南廷達成和解,當庭給付林南廷3千元等情(見本院卷第323頁),綜合上情,則被告等3人已賠償金額,已超過其等受實際分配之犯罪所得,應認其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被告等3人之犯罪所得。
㈦不予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款
憑條等物,係被告張豈銘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所得,或將詐欺贓款存入上游成員指定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劉峯成 )而生之物,業據被告張豈銘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霧峰分局警卷一第36頁)。其中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其提領日期均與本案無關,且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存款憑條,均非直接因詐欺犯罪所生之物,僅具證據性質,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之行動電話2支,係被告張豈銘個人
所有之物;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洪君鍀個人所有之物;附表五編號7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劉哲誠個人所有之物等節,分別為被告張豈銘於警詢時;被告洪君鍀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及被告劉哲誠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霧峰分局警卷一第36頁、第98頁反面、第99頁、偵字第3687號卷第37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81頁反面至第182頁),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上開扣案之行動電話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為宣告沒收。
四、上訴之准駁㈠被告等3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⒈被告劉哲誠:被告坦承起訴所載犯行,並感到懊悔與痛悟;
被告擔任外務工作,向車手張豈銘等收取提領之詐欺款項後,依上游指示,放置於指定之賣場置物櫃內,並非詐欺集團之上游或重要角色。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示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於原審與被害人所為和解皆給付完畢,剩餘1人即湛懋隆部分,亦穩定依據和解書償還,請求減輕其刑等語。
⒉被告洪君鍀:被告就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態度良好,
且擔任車手,參與程度低,所得僅5338元,非主犯角色,本案量刑過重等語。
⒊被告黃千珈:被告經同案被告洪君鍀、張豈銘之邀擔任會計
,至ATM領錢,日薪1千元,參與期間僅2日;犯後坦承犯行,依所犯罪名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實有過度評價之嫌,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請求依刑法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參與本案係共犯洪君鍀之指示所致,原審就量刑輕重未予區分亦有不當;被告半年前產下一早產兒,配偶又因案入獄,請求減輕刑度,為緩刑宣告等語。
㈡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我國詐騙集團犯罪猖獗,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更為政府嚴格查緝對象,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黃千珈竟仍貪圖報酬而加入前開詐欺犯罪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持金融機構金融卡提領贓款,所為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被告黃千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認可量處之最低刑度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尚無從依照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是被告黃千珈此部分之請求,尚難准許。
㈢次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
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劉哲誠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林南廷達
成和解,當庭給付林南廷3千元等情,有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3頁);另就被告劉哲誠已賠償被害人等金額,已超過其受實際分配之犯罪所得,應認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已見前述,原審判決就上開事項未能及時審酌,尚有未洽。
⒉被告劉哲誠有詐欺、傷害、公共危險等前科;被告洪君鍀有
傷害前科,被告黃千珈則無前科等情,有被告等3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係被告劉哲誠與共犯等人,自105年10月初起,共同組織詐欺集團,被告劉哲誠依「阿俊」指示,前往各賣場置物櫃領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工作手機,或將張豈銘領得之贓款,置於賣場置物櫃,劉哲誠每日獲取1,500元薪資;嗣張豈銘為分散其車手工作負擔,招募洪君鍀、黃千珈加入車手工作;被告劉哲誠共有38件犯行,被告洪君鍀14件犯行,被告黃千珈11件犯行等情,已見前述。是就犯罪情狀觀之,自以被告劉哲誠為重,被告洪君鍀次之,被告黃千珈再次之,原審就被告洪君鍀、黃千珈與劉哲誠共犯部分,量刑均屬相同,即有未當,參以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在不得諭知被告等3人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情形下,原審判決就被告洪君鍀、黃千珈所犯各罪之量刑即屬過重。是就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劉哲誠犯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罪及定執行刑部分(含犯罪所得沒收)與被告洪君鍀、黃千珈部分均應撤銷。
㈣爰以各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哲誠(附表二編號
16部分)、洪君鍀、黃千珈均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價值觀念顯有偏差,非但造成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上損害,進而導致社會間人際信任瓦解,所為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等人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之角色、各個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金額等犯罪情節;再酌以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均坦承犯行,另被告被告劉哲誠已與 林南庭 達成和解,並當庭賠償3千元完畢;洪君鍀、黃千珈業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李佳蓓,各以10,000元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畢(見原審卷一第187、188頁);被告洪君鍀與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告訴人李圓緣,以28,500元調解成立;被告洪君鍀與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湛懋隆,以135,000元調解成立(見原審卷二第99、105頁);被告洪君鍀、黃千珈與同案被告賴麗如(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何平,各以5,000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見原審卷二第143頁、第160至164頁)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二第190頁),分別量處:⑴被告劉哲誠如附表二編號16「宣告刑欄」所示之刑;⒉被告洪君鍀如附表二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⒊被告黃千珈如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君鍀、黃千珈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原審判決就被告劉哲誠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以外犯行所為量
刑,已詳細敘述其量刑理由,原審在法定刑範圍內科處刑罰,其所為量刑職權之行使,核無不合。原審既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難認有何不當之處,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劉哲誠就此部分,認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與上開撤銷部分,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復查,被告黃千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全
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另考量被告黃千珈於107年6月15日早產,其子院宇綸育因患有先天性心臟缺陷,出生未久隨即接受開心手術,亟須被告黃千珈之悉心照護;另被告黃千珈配偶 阮宏志 又因案於107年10月24日入監服刑等情,有前案紀錄表、戶籍資料出生證明、手術說明書、照片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77至407頁),本院認被告黃千珈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5年,用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附表一:
┌──┬───────┬─────────┬───────┬───────┬───────┐│編號│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及金額│匯款帳號│提領人、時間、│宣告刑││││││提領地點、金額││├──┼───────┼─────────┼───────┼───────┼───────┤│1│105年10月13日│田秀鳳於105年10月│中華郵政臺中進│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7時25分、│13日上午7時25分前│化路郵局帳號00│10月13日晚間7│共同犯詐欺取財│││7時27分及7時27│某時許,接獲不詳詐│000000000000號│時25分許至7時│罪,處有期徒刑│││分後某時│欺集團成員來電,分│帳戶(戶名:張│28分許;臺中市│壹年肆月。││││別佯裝為「衣芙日系│光輝)○○○區○○路58│││││購物網站」、中國信││4之1號中華郵政│││││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鹿寮郵局;29,7│││││,向田秀鳳佯稱其消││00元、18,000元│││││費付款時誤設為分期││、20,000元(含│││││約定轉帳,需以操作││不詳被害人所匯│││││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解││款項),共計67│││││除設定 云云 ,致田秀││,700元(起訴書│││││鳳陷於錯誤,而於左││誤載為89,700元│││││列時間分別匯款29,9││)│││││12元、18,312元、5,│││││││012元,共計53,236│││││││元至右列帳戶。││││├──┼───────┼─────────┼───────┼───────┼───────┤│2│105年10月13日│鍾秀昀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7時32分許│13日晚間7時7分許,││10月13日晚間8│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時1分許至8時5│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佯裝為某蝦││分許;臺中市梧│壹年貳月。││││皮購物賣家,向鍾秀││棲區(起訴書誤│││││昀佯稱其消費訂單重││載為沙鹿區)大│││││複,將造成重複扣款││智路0段000號統│││││,需聯繫郵局處理,││一超商智光門市│││││並要求鍾秀昀同步操││;7,000元│││││作自動櫃員機將款項│││││││領出,再跨行存款至│││││││某帳戶云云,致鍾秀│││││││昀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存款7,000元至│││││││右列帳戶(扣除手續│││││││費15元後,實際存入│││││││金額為6,985元)。││││├──┼───────┼─────────┼───────┼───────┼───────┤│3│105年10月13日│李嘉欣於105年10月│合作金庫商業銀│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9時9分、9│13日晚間8時29分許│行豐原分行帳號│10月13日晚間9│共同犯詐欺取財│││時13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0000000000000│時14分許、9時│罪,處有期徒刑││││成員來電,分別佯裝│號帳戶(戶名:│15分許、9時16│壹年肆月。││││為某廠商服務人員、│張光輝)│分許、9時18分│││││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許;臺中市某處│││││向李嘉欣佯稱其先前││郵局;20,000元│││││網路購物時,遭公司││、20,000元、19│││││多訂12件短褲,需操││,000元、8,000│││││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元(含不詳被害│││││存款以解除設定云云││人所匯款項),│││││,致李嘉欣陷於錯誤││共計67,000元│││││,於左列時間分別匯│││││││款30,000元、30,000│││││││元,共計60,000元至│││││││右列帳戶(扣除手續│││││││費15元後,實際匯入│││││││金額分別為29,985元│││││││、29,985元)。││││├──┼───────┼─────────┼───────┼───────┼───────┤│4│105年10月13日│蘇展緯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9時20分、9│13日晚間9時20分前││10月13日晚間9│共同犯詐欺取財│││時23分許│某時許,接獲不詳詐││時31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欺集團成員來電,佯││市某處郵局;17│壹年肆月。││││稱蘇展緯前於「TAZZ││,000元│││││E讀冊生活」購買電│││││││子書,因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12期付款│││││││,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蘇展緯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13,088元、3,988元│││││││,共計17,076元至右│││││││列帳戶。││││├──┼───────┼─────────┼───────┼───────┼───────┤│5│105年10月20日│賴芷延於105年10月│中華郵政高樹郵│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6時59分許│20日晚間6時59分前│局帳號00000000│10月20日晚間7│共同犯詐欺取財││││某時許,接獲不詳詐│275558號帳戶(│時4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欺集團成員來電,分│戶名: 黃文宗 )│市○里區○○路│壹年貳月。││││別佯裝為雅虎超級商││000號玉山商業│││││城賣家、中國信託商││銀行大里分行;│││││業銀行客服人員,向││8,000元│││││賴芷延佯稱其先前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帳單設為分期│││││││付款,將連續扣款12│││││││次,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賴芷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8,212元至右列帳│││││││戶。││││├──┼───────┼─────────┼───────┼───────┼───────┤│6│105年10月20日│楊美齡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7時33分許│20日晚間6時許,接││10月20日晚間7│共同犯詐欺取財│││、8時11分許│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時41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來電,佯稱楊美齡先││市大里區永隆一│壹年肆月。││││前網路購買「 歐可茶 ││街00號中華郵政│││││葉」時,因公司人員││大里永隆郵局;│││││疏失將其設為經銷商││30,000元│││││,將扣款20,000餘元│├───────┤││││,需以操作自動櫃員││張豈銘;105年│││││機之方式解除設定云││10月20日晚間8│││││云,致楊美齡陷於錯││時15分至8時17│││││誤,於左列時間分別││分許;臺中市大│││││匯款29,989元、29,9○○里區○○路○段0│││││85元(均不含手續費││00號中國信託商│││││),共計59,974元至││業銀行大里分行│││││右列帳戶。││;20,000元、10│││││││,000元,共計30│││││││,000元││├──┼───────┼─────────┼───────┼───────┼───────┤│7│105年10月20日│李芊菡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8時21分許│20日晚間8時許,接││10月20日晚間8│共同犯詐欺取財││││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時27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來電,佯稱李芊菡先││市○里區○○路│壹年貳月。││││前網路購物時,因作││0段000號臺北富│││││業疏失,誤訂其他商││邦商業銀行大里│││││品,若要取消訂單,││分行;3,000元│││││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處理云云,致│││││││李芊菡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3,025│││││││元至右列帳戶。││││├──┼───────┼─────────┼───────┼───────┼───────┤│8│105年10月20日│黃建智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9時14分許│20日晚間8時許,接││10月20日晚間9│共同犯詐欺取財││││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時21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來電,佯裝為 多益英 ││市○里區○○路│壹年肆月。││││文檢定考試人員,向││0段000號合作金│││││黃建智佯稱其先前網││庫商業銀行北大│││││路報名時,誤為6次││里分行;12,000│││││報考,每期報名費為││元│││││1,300元,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更│││││││改云云,致黃建智陷│││││││於錯誤,依指示提領│││││││現金12,000元後,於│││││││左列時間存款12,000│││││││元至右列帳戶(扣除│││││││手續費15元,實際匯│││││││入金額為11,985元)│││││││。││││├──┼───────┼─────────┼───────┼───────┼───────┤│9│105年10月20日│廖雨晨於105年10月│中華郵政大園郵│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10時21分許│20日晚間9時24分許│局帳號00000000│10月20日晚間11│共同犯詐欺取財│││(起訴書誤載為│,接獲不詳詐欺集團│000000號帳戶(│時1分至11時2分│罪,處有期徒刑│││10時55分許)、│成員來電,分別佯裝│戶名: 張哲皓 )│許;臺中市大里│壹年肆月。│││105年10月21日│為某首飾網路購物○○○區○○路○○號華││││凌晨0時3分、0│台人員、聯邦商業銀││南商業銀行大里││││時9分許│行客服人員,向廖雨││分行;20,000元│││││晨佯稱其先前購買商││、10,000元,共│││││品時,因訂購數量有││計30,000元│││││誤,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取消訂單││張豈銘;105年│││││云云,致廖雨晨陷於││10月21日凌晨0│││││錯誤,於左列時間分││時7分至0時8分│││││別匯款29,985元、29││許;臺中市大里│││││,812元、29,985元○○○區○○路○○號華│││││共計89,782元至右列││南商業銀行大里│││││帳戶。││分行;20,000元│││││││、20,000元,共│││││││40,000元(含附│││││││表一編號10余宛│││││││虹所匯部分款項│││││││)││││││├───────┤││││││張豈銘;105年│││││││10月21日凌晨0│││││││時17分許;臺中│││││││市大里區永隆一│││││││街00號中華郵政│││││││大里永隆郵局;│││││││20,000元、20,0│││││││00元,共40,000│││││││元(含不詳被害│││││││人所匯款項)││├──┼───────┼─────────┼───────┼───────┼───────┤│10│105年10月21日│余宛虹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凌晨0時2分許│21日晚間9時30分、││10月21日凌晨0│共同犯詐欺取財││││22時許,先後接獲不││時6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詳詐欺集團成員來電││市○里區○○路│壹年肆月。││││,佯裝為「豆蘇朋泡││00號華南商業銀│││││芙」、華南商業銀行││行大里分行;20│││││客服人員,向余宛虹││,000元(其餘款│││││佯稱其先前網路購買││項與附表一編號│││││商品時匯款錯誤,需││9廖雨晨部分合│││││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併提領)│││││方式退還款項云云,│││││││致余宛虹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29,9│││││││85元至右列帳戶。││││├──┼───────┼─────────┼───────┼───────┼───────┤│11│105年10月26日│劉智東於105年10月│渣打國際商業銀│張豈銘;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下午12時45分許│26日上午10時35分許│行中壢分行帳號│0月26日下午1時│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0000000000000│33分至1時36分│罪,處有期徒刑││││成員來電,佯裝為其│號帳戶(戶名:│許;臺中市大里│壹年捌月。││││同事 孟祥麟 ,向劉智│葉佳○○○區○○○路0000│││││東借款230,000元云││號統一超商樹王│││││云,致劉智東陷於錯││門市;20,000元│││││誤,而於左列時間匯││共5次,共計100│││││款230,000元至右列││,000元│││││帳戶。│├───────┤││││││張豈銘;105年│││││││10月26日下午1│││││││時40分許至1時│││││││44分許;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田門市;20,000│││││││元共5次,共計1│││││││00,000元││││││├───────┤││││││張豈銘;105年1│││││││0月27日凌晨0時│││││││34分、0時35分│││││││許;臺中市大里││││○○○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樹王│││││││門市;20,000元│││││││、10,000元,共│││││││計30,000元││├──┼───────┼─────────┼───────┼───────┼───────┤│12│105年10月27日│何金亮於105年10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下午2時30分許│27日中午某時許,接││10月27日下午2│共同犯詐欺取財│││(起訴書誤載為│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時37分至40分許│罪,處有期徒刑│││下午1時39分許│來電,佯裝為其小學││;臺中市大里區│壹年陸月。│││)│同學 林錦成 ,向何金││新興路000號大│││││亮借款100,000元云││里農會;100,00│││││云,致何金亮陷於錯││0元(起訴書誤│││││誤,而於左列時間匯││載為150,000元│││││款100,000元至右列││)│││││帳戶。││││├──┼───────┼─────────┼───────┼───────┼───────┤│13│105年11月1日中│弘大貿易股份有限公│中華郵政苗栗嘉│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午12時2分許│司負責人鄭為元於10│盛郵局帳號0000│11月1日中午12│共同犯詐欺取財││││5年11月1日中午12時│0000000000號帳│時59分許至下午│罪,處有期徒刑││││2分許,接獲不詳詐│戶(戶名:李雅│1時2分許;臺中│壹年陸月。││││欺集團成員來電,佯│惠)│市大里區永隆一│││││裝為鄭為元之表哥林││街00號中華郵政│││││瑞昌,向鄭為元借款││大里永隆郵局;│││││175,000元云云,致││60,000元、60,0│││││鄭為元陷於錯誤,指││00元、30,000元│││││示公司會計人員翁淑││,共計150,000│││││玲於左列時間匯款17││元(起訴書誤載│││││5,000元至右列帳戶││為100,000元)│││││。││,及轉帳25,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不詳帳│││││││戶││├──┼───────┼─────────┼───────┼───────┼───────┤│14│105年11月5日下│林佳均於105年11月5│合作金庫商業銀│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午4時12分許、4│日下午4時12分許前│行路竹分行帳號│11月5日下午4時│共同犯詐欺取財│││時16分許、4時1│某時,接獲不詳詐欺│0000000000000│21分至22分許;│罪,處有期徒刑│││8分許│集團成員來電,先後│號(起訴書誤載│臺中市大里區新│壹年肆月。││││佯裝為網購公司人員│為000000000000│興路000號大里│││││、中華郵政客服人員│號)帳戶(戶名│農會;20,000元│││││,向林佳均佯稱其先│:曹家菁)│、20,000元、20│││││前購物時,因公司業││,000元、10,000│││││務疏失,將重複扣款││元,共計70,000│││││12次,需以操作自動││元│││││櫃員機之方式,將林│││││││佳均之帳戶鎖住,並│││││││將原先帳戶內之款項│││││││領出,存入其指定之│││││││處理代碼(實為帳戶│││││││號碼)云云,致林佳│││││││均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分別匯款30,000│││││││元、30,000元、10,0│││││││00元,共計70,000元│││││││至右列帳戶(扣除手│││││││續費15元後,實際匯│││││││入金額分別為29,985│││││││元、29,985元、9,98│││││││5元)。││││├──┼───────┼─────────┼───────┼───────┼───────┤│15│105年11月5日下│徐儷慈於105年11月5│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午4時36分許│日下午4時許,接獲││11月5日下午4時│共同犯詐欺取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來││47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電,先後佯裝為蝦皮│○○里區○○路0│壹年貳月。││││拍賣「嵐雲坊」賣家││段000號合合作│││││、中華郵政客服人員││金庫商業銀行北│││││,向徐儷慈佯稱其先││大里分行;2,90│││││前購物時,工作人員││0元│││││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12個月│││││││,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處理云云,致│││││││徐儷慈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3,000│││││││元(扣除手續費15元│││││││後,實際匯入金額為│││││││2,985元)至右列帳│││││││戶。││││├──┼───────┼─────────┼───────┼───────┼───────┤│16│105年11月5日下│郭朝勝105年11月5日│同上│105年11月5日下│劉哲誠三人以上│││午5時許│下午4時許,接獲不││午5時29分許;│共同犯詐欺取財││││詳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臺中市大里區新│罪,處有期徒刑││││,佯裝為某蝦皮購物││興路000號大里│壹年肆月。││││賣家,向郭朝勝佯稱││農會;20,000元│││││其有12筆錯誤訂單,│││││││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取消扣款云云│││││││,致郭朝勝陷於錯誤│││││││,依指示自其帳戶提│││││││領20,000元現金後,│││││││於左列時間存款20,0│││││││00元至右列帳戶(扣│││││││除手續費15元後,實│││││││際存入金額為19,985│││││││元)。││││├──┼───────┼─────────┼───────┼───────┼───────┤│17│105年11月7日晚│張致豪於105年11月│中華郵政新城北│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間10時23分許│7日下午4時57分許,│埔郵局帳號0000│11月7日晚間10│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0000000000號帳│時25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先後佯裝為│戶(戶名:吳莉│市○○區○○路│壹年肆月。││││某手機保護殼廠商、│莉)│0段00之0號統一│││││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超商遠平門市;│││││員,向張致豪佯稱其││20,000元、10,0│││││先前購物時,因作業││00元,共計30,0│││││疏失,將由張致豪之││00元│││││帳戶扣款,要求張致│││││││豪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及因關閉帳│││││││號失敗,需將張致豪│││││││帳戶內之款項轉入其│││││││他帳戶云云,致張致│││││││豪及其所委託之同學│││││││陳威嘉均陷於錯誤,│││││││由 陳威嘉依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左│││││││列時間匯款29,988元│││││││至右列帳戶。││││├──┼───────┼─────────┼───────┼───────┼───────┤│18│105年11月8日中│王楊桂蘭於105年11│中華郵政內湖文│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午12時許│月6日下午2時許,接│德郵局帳號0000│11月8日下午1時│共同犯詐欺取財││││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0000000000號帳│44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來電,佯裝為其友人│戶(戶名:謝依○○○區○○街0│壹年陸月。││││ 黃英美 ,向王楊桂蘭│庭)│段0號中華郵政│││││借款160,000元云云││新社郵局;60,0│││││,致王楊桂蘭陷於錯││00元、40,000元│││││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共計100,000│││││100,000元至右列帳││元│││││戶。││││├──┼───────┼─────────┼───────┼───────┼───────┤│19│105年11月8日下│梁鳳琴於105年11月8│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午2時7分許│日上午10時30分許,││11月8日下午2時│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30分、2時31分│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佯裝為其妹││許;臺中市新社│壹年肆月。││││妹 林鳳娥 ,向梁鳳○○○區○○街○段00│││││借款30,000元云云,││之0號統一超商│││││致梁鳳琴陷於錯誤,││新社門市;20,0│││││於左列時間匯款30,0││00元、10,000元│││││00元至右列帳戶。││,共計30,000元││├──┼───────┼─────────┼───────┼───────┼───────┤│20│105年11月13日│陳怡伶於105年11月│中華郵政大里郵│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11時16分、│13日晚間9時9分許,│局帳號00000000│11月13日晚間11│共同犯詐欺取財│││11時35分及11時│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000000號帳戶(│時23分許至42分│罪,處有期徒刑│││38分許│員來電,佯裝為「A.│戶名: 廖承瑋 )│許;臺中市大里│壹年肆月。││││M.Z.亞馬勁線上購○○○區○○○街○○號│││││網」人員,向陳怡伶││中華郵政大里永│││││佯稱其先前購物時,││隆郵局;30,000│││││因電腦系統錯誤而訂││元、30,000元、│││││單重複,需以操作自││29,900元,共計│││││動櫃員機之方式取消││89,900元│││││云云,致陳怡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分│││││││別存款30,000元、30│││││││,000元、30,000元,│││││││共計90,000元至右列│││││││帳戶(扣除手續費後│││││││,實際存入金額分別│││││││為29,985元、29,980│││││││元、29,980元,共計│││││││89,945元)。││││├──┼───────┼─────────┼───────┼───────┼───────┤│21│105年11月14日│杜宜珊於105年11月│同上│張豈銘;105年│劉哲誠三人以上│││凌晨0時20分許│13日晚間9時許,接││11月14日凌晨0│共同犯詐欺取財││││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時30分許;臺中│罪,處有期徒刑││││來電,佯裝為「衣芙││市○里區○里路│壹年肆月。││││日系購物網站」會計││000之0號(合作│││││人員,向杜宜珊佯稱││金庫商業銀行偉│││││其信用卡重複過卡,││全警衛室旁);│││││需以操作自動櫃員機││12,000、100元│││││之方式取消該筆交易││,共計12,100元│││││云云,致杜宜珊陷於││(起訴書誤載為│││││錯誤,於左列時間匯││12,000元)│││││款12,050元(起訴書│││││││誤載為12,060元)至│││││││右列帳戶。││││├──┼───────┼─────────┼───────┼───────┼───────┤│││詐欺所得合計1,200,││提領總額合計1,│││││328元(起訴書誤載││206,600元│││││為1,200,294元)││││└──┴───────┴─────────┴───────┴───────┴───────┘附表二:
┌──┬───────┬─────────┬───────┬───────┬───────┐│編號│匯款時間│詐欺方式及金額│匯款帳號│提款人、時間、│宣告刑││││││提領地點、金額││├──┼───────┼─────────┼───────┼───────┼───────┤│1│105年12月5日│林麗君於105年12月1│花旗商業銀行松│黃千珈或洪君鍀│劉哲誠三人以上│││中午11時6分許│日下午1時11分許,│江分行帳號0000│;105年12月5日│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000000號帳戶(│中午12時33分、│罪,處有期徒刑││││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戶名:張宗承)│12時34分許;臺│壹年捌月。││││繫,佯稱為其友人廖││中市大里區國光│洪君鍀三人以上││││銀,欲向林麗君借款││路0段000號玉山│共同犯詐欺取財││││云云,致林麗君陷於││商業銀行大里分│罪,處有期徒刑││││錯誤,於左列時間匯││行;20,000元、│壹年柒月。││││款200,000元至右列││20,000元,共計│黃千珈三人以上││││帳戶。││40,000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黃千珈;105年1│壹年陸月。││││││2月5日中午12時│││││││37分、12時38分│││││││許;臺中市大里││││○○○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國光│││││││門市;20,000元│││││││、20,000元,共│││││││計40,000元││││││├───────┤││││││洪君鍀;105年1│││││││2月5日中午12時│││││││41分、12時43分│││││││許;臺中市大里││││○○○區○○路○段000│││││││號國光花卉市場│││││││;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計60,000│││││││元││││││├───────┤││││││黃千珈;105年1│││││││2月5日中午12時│││││││47分、12時48分│││││││許;臺中市大里││││○○○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20,000元、20,0│││││││00元,共計40,0│││││││00元││││││├───────┤││││││黃千珈;105年1│││││││2月5日中午12時│││││││51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里德門市;19,0│││││││00元││││││├───────┤││││││洪君鍀;105年1│││││││2月5日中午12時│││││││53分許;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里永興門市│││││││;900元││├──┼───────┼─────────┼───────┼───────┼───────┤│2│105年12月5日│林佳蓓於105年12月5│同上│黃千珈;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6時20分、│日下午5時13分許,││2月5日晚間6時3│共同犯詐欺取財│││6時24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0分、6時31分許│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先後佯裝為││;臺中市大里區│壹年肆月。││││某購物網站人員、第││塗城路000號全│洪君鍀三人以上││││一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家超商大里金城│共同犯詐欺取財││││,向林佳蓓佯稱其先││店;2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前購物時,因作業疏││10,000元,共計│壹年參月。││││失誤設為24期分期付││30,000元│黃千珈三人以上││││款,需以操作自動櫃│├───────┤共同犯詐欺取財││││員機之方式解除設定││黃千珈;105年1│罪,處有期徒刑││││云云,致林佳蓓陷於││2月5日晚間6時3│壹年貳月。││││錯誤,於左列時間匯││3分、6時35分許│││││款29,924元、23,985││;臺中市大里區│││││元,共計53,909元至││塗城路000號全│││││右列帳戶。││家超商大里美群│││││││店;20,000元、│││││││3,000元,共計2│││││││3,000元││├──┼───────┼─────────┼───────┼───────┼───────┤│3│105年12月5日│湯盈真於105年12月5│同上│黃千珈;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7時1分、7│日晚間6時10分許,││2月5日晚間7時8│共同犯詐欺取財│││時3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分至7時9分許;│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先後佯稱為││臺中市大里區塗│壹年肆月。││││「SHOPPING99」購物││城路000號元大│洪君鍀三人以上││││網站人員、富邦商業││商業銀行大里分│共同犯詐欺取財││││銀行客服人員,向湯││行;2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盈真佯稱要取消每月││20,000元,共計│壹年參月。││││重複付款云云,致湯││40,000元│黃千珈三人以上││││盈真陷於錯誤,依指│││共同犯詐欺取財││││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罪,處有期徒刑││││而於左列時間匯款29│││壹年貳月。││││,987元、9,985元,│││││││共計39,972元至右列│││││││帳戶。││││├──┼───────┼─────────┼───────┼───────┼───────┤│4│105年12月5日│程恩綺於105年12月5│同上│黃千珈;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晚間7時50分許│日晚間6時40分許,││2月5日晚間7時│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來││12分許、8時18│罪,處有期徒刑││││電,佯稱為「QUEENS││分許;臺中市大│壹年貳月。││││HOP」購物網站人員○○里區○○路○段0│洪君鍀三人以上││││,因作業疏失將程恩││00號合作金庫商│共同犯詐欺取財││││綺設定為批發商,將││業銀行大里分行│罪,處有期徒刑││││按月於程恩綺之帳戶││;800元、6,000│壹年壹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元,共計6,800│黃千珈三人以上││││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元(起訴書誤載│共同犯詐欺取財││││定云云,致程恩綺陷││6,000元)│罪,處有期徒刑││││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壹年壹月。││││匯款6,999元至右列│││││││帳戶。││││├──┼───────┼─────────┼───────┼───────┼───────┤│5│105年12月5日晚│何平於105年12月5日│華南商業銀行彰│黃千珈;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間8時55分、8時│晚間8時40分前某時│化分行帳號0000│2月5日晚間9時│共同犯詐欺取財│││58分許│許,接獲不詳詐欺集│00000000號帳戶│許;臺中市霧峰│罪,處有期徒刑││││團成員來電,佯稱其│(戶名:賴○○○區○○路○○○號│壹年肆月。││││為「QUEENSHOP」購│)│車美樂公司所設│洪君鍀三人以上││││物網站人員, 何平先 ││彰化商業銀行自│共同犯詐欺取財││││前購物時,因工作人││動櫃員機;20,0│罪,處有期徒刑││││員誤設為分期約定轉││00元(其餘款項│壹年參月。││││帳,將連續扣款12個││與附表二編號6│黃千珈三人以上││││月,需操作自動櫃員││趙惠如部分款項│共同犯詐欺取財││││機以取消設定云云,││合併轉帳20,000│罪,處有期徒刑││││致何平陷於錯誤,於││元至華南商業銀│壹年貳月。││││左列時間分別匯款27││行台東分行帳號│││││,985元、1,985元,││000000000000號│││││共計29,970元至右列││帳戶〈戶名:簡│││││帳戶。││佩怡〉後,再由│││││││黃千珈於同日晚│││││││間9時31分、9時│││││││33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000號│││││││臺灣電力公司門│││││││口所設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自│││││││前揭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戶│││││││,分別提領19,0│││││││00元、900元,│││││││共計19,900元)││├──┼───────┼─────────┼───────┼───────┼───────┤│6│105年12月5日晚│趙惠如於105年12月5│同上│黃千珈;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間8時56分許│日晚間8時21分許,││2月5日晚間9時1│共同犯詐欺取財││││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分許;臺中市霧│罪,處有期徒刑││││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區○○路000│壹年肆月。││││繫,佯裝為趙惠如之││號車美樂公司所│洪君鍀三人以上││││友人 林素卿 ,欲向其││設彰化商業銀行│共同犯詐欺取財││││借款30,000元云云,││自動櫃員機;20│罪,處有期徒刑││││致趙惠如陷於錯誤,││,000元│壹年參月。││││於左列時間匯款30,0│││黃千珈三人以上││││00元至右列帳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105年12月5日晚│陳怡蒨於105年12月5│中國信託商業銀│洪君鍀;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間10時6分許(│日晚間8時17分,接│行台東分行帳號│2月5日晚間10時│共同犯詐欺取財│││起訴書誤載為7│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000000000000號│11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時54分許)│來電,先後佯稱為「│帳戶(戶名:簡○○里區○○路00│壹年肆月。││││購物99」網站客服人│佩怡)│0號統一超商大│洪君鍀三人以上││││員、永豐商業銀行客││道門市;5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服人員,向陳怡蒨佯││元│罪,處有期徒刑││││稱其扣款程序有誤,│││壹年參月。││││原本1筆訂單變為1次│││││││訂購12筆貨物,將於│││││││陳怡蒨之帳戶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關閉轉帳│││││││功能及取消付款云云│││││││,致陳怡蒨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匯款│││││││49,985元至右列帳戶│││││││。││││├──┼───────┼─────────┼───────┼───────┼───────┤│8│105年12月6日凌│ 李園 緣於105年12月5│同上│洪君鍀;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晨3時38分、3時│日晚間8時22分許,││2月6日凌晨3時│共同犯詐欺取財│││40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39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先後佯裝為│○○里區○○路00│壹年肆月。││││「QUEENSHOP」購物││0號統一超商興│洪君鍀三人以上││││網站、中華郵政客服││城門市;30,000│共同犯詐欺取財││││人員,向 李園緣 佯稱││元│罪,處有期徒刑││││因人員疏失將其訂購│├───────┤壹年參月。││││項目設定為12件相同││洪君鍀;105年1│││││商品,需依指示操作││2月6日凌晨3時│││││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42分許;臺中市│││││購云云,致李園緣陷│○○里區○○路00│││││於錯誤,於左列時間││號統一超商美群│││││匯款29,985元、8,98││門市;8,000元│││││5元,共計38,970元│││││││至右列帳戶。││││├──┼───────┼─────────┼───────┼───────┼───────┤│9│105年12月6日中│周朝根於105年12月5│中華郵政三峽中│洪君鍀;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午12時3分許│日下午2時、翌日(│山郵局帳號0000│2月6日中午12時│共同犯詐欺取財││││即6日)上午10時許│0000000000號帳│29分至12時30分│罪,處有期徒刑││││,分別接獲不詳詐欺│戶(戶名:謝郁│許;臺中市大里│壹年陸月。││││集團成員來電,佯裝│○○○區○○路○○號中│洪君鍀三人以上││││為周朝根之友人「阿││華郵政大里仁化│共同犯詐欺取財││││村」,欲向周朝根借││郵局;6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款云云,致周朝根陷││、60,000元、30│壹年伍月。││││於錯誤,於左列時間││,000元,共計15│黃千珈三人以上││││匯款150,000元至右││0,000元│共同犯詐欺取財││││列帳戶。│││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105年12月6日下│林書義於105年12月5│台中商業銀行和│洪君鍀;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午1時許│日上午10時30分許、│美分行帳號0000│2月6日下午1時9│共同犯詐欺取財││││翌日(即6日)上午│00000000號帳戶│分許;臺中市大│罪,處有期徒刑││││10時許,接獲不詳詐│(戶名:賴麗○○里區○○路000│壹年肆月。││││欺集團成員來電及以│)│號全家超商大里│洪君鍀三人以上││││通訊軟體LINE聯繫,││美群門市;20,0│共同犯詐欺取財││││佯裝為林書義之同學││00元│罪,處有期徒刑││││ 胡振綺 ,欲向其借款│││壹年參月。││││云云,致林書義陷於│││黃千珈三人以上││││錯誤,於左列時間匯│││共同犯詐欺取財││││款20,000元至右列帳│││罪,處有期徒刑││││戶。│││壹年貳月。│├──┼───────┼─────────┼───────┼───────┼───────┤│11│105年12月6日下│陳文才於105年12月6│玉山商業銀行帳│洪君鍀或黃千珈│劉哲誠三人以上│││午3時26分許│日下午2時6分許,接│號000000000000│;105年12月6日│共同犯詐欺取財││││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0號帳戶(戶名│下午3時45分、3│罪,處有期徒刑││││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 洪育袖 )│時46分許;臺中│壹年肆月。││││,佯裝為陳文才之友││市○○區○○路│洪君鍀三人以上││││人 陳建仲 ,欲向其借││00-0號全家超商│共同犯詐欺取財││││款云云,致陳文才陷││金鴿門市;20,0│罪,處有期徒刑││││於錯誤,於左列時間││00元、10,000元│壹年參月。││││匯款30,000元至右列││,共計30,000元│黃千珈三人以上││││帳戶。│││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105年12月6日晚│陳孟廷於105年12月6│台中商業銀行南│洪君鍀或黃千珈│劉哲誠三人以上│││間7時25分、7時│日晚間6時22分許,│屯分行帳號0000│;105年12月6日│共同犯詐欺取財│││28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00000000帳戶(│晚間7時30分、7│罪,處有期徒刑││││員來電,佯裝為某蝦│戶名:洪育袖)│時31分許;臺中│壹年肆月。││││皮購物賣場之會計人││市大里區工業十│洪君鍀三人以上││││員,向陳孟廷佯稱因││二路1號有達工│共同犯詐欺取財││││員工疏忽,陳孟廷之││業(股)公司所│罪,處有期徒刑││││帳號遭連續下單訂購││設臺灣企銀自動│壹年參月。││││12個商品,其帳戶將││櫃員機;20,000│黃千珈三人以上││││遭扣款,需操作自動││元、12,000元,│共同犯詐欺取財││││櫃員機以取消設定云││共計32,000元(│罪,處有期徒刑││││云,致陳孟廷陷於錯││起訴書誤載為30│壹年貳月。││││誤,於左列時間匯款││,000元)│││││29,912元、1,912元│││││││,共計31,824元(起│││││││訴書誤載為46,912元│││││││)至右列帳戶。││││├──┼───────┼─────────┼───────┼───────┼───────┤│13│105年12月6日晚│伍文斌於105年12月6│同上│經通報為警示帳│劉哲誠三人以上│││間7時51分、7時│日晚間6時11分許,││戶遭圈存止付而│共同犯詐欺取財│││54分許│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未遂│罪,未遂,處有││││員來電,先後佯稱為│││期徒刑捌月。││││某網路購物賣家、中│││洪君鍀三人以上││││華郵政人員,向伍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斌佯稱因工作人員疏│││罪,未遂,處有││││失,誤將其設為經銷│││期徒刑柒月。││││商,將對伍文斌重複│││黃千珈三人以上││││扣款,需依指示操作│││共同犯詐欺取財││││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罪,未遂,處有││││定云云,致伍文斌陷│││期徒刑柒月。││││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29,985元、20,9│││││││85元,共計50,970元│││││││至右列帳戶。││││├──┼───────┼─────────┼───────┼───────┼───────┤│14│105年12月7日下│湛懋隆於105年12月7│彰化商業銀行楊│洪君鍀;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午1時49分許│日下午12時許,接獲│梅分行帳號0000│2月7日下午1時│共同犯詐欺取財││││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來│000000000號帳│53分至1時59分│罪,處有期徒刑││││電,佯裝為湛懋隆之│戶(戶名:羅淑│許;臺中市大里│壹年陸月。││││友人 蔡吉發 ,欲向湛│○○○區○里路000之0│洪君鍀三人以上││││懋隆借款云云,致湛││號合作金庫商業│共同犯詐欺取財││││懋隆陷於錯誤,於左││銀行 偉全 警衛室│罪,處有期徒刑││││列時間匯款180,000││旁所設自動櫃員│壹年伍月。││││元至右列帳戶。││機;20,000元共│││││││7次、10,000元1│││││││次,共計150,00│││││││0元(同日下午2│││││││時8時許,另轉│││││││帳3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05年12月9日晚│詹杰翰於105年12月9│臺灣新光商業銀│張豈銘;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間6時5分許(起│日下午5時15分許,│行城內分行帳號│2月9日晚間6時1│共同犯詐欺取財│││訴書誤載105年│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0000000000000│8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12月6日晚間6時│員來電,先後佯裝為│號帳戶(戶名:○○○區○○路0│壹年肆月。│││6分許)│樂天拍賣網站、中華│戴伯丞)│段00-0號統一超│││││郵政客服人員,向詹││商遠平門市;12│││││杰翰佯稱其簽收商品││000元(起訴書│││││時誤簽廠商欄位,要││誤載為20,000元│││││求詹杰翰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致詹杰翰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11│││││││,985元至右列帳戶。││││├──┼───────┼─────────┼───────┼───────┼───────┤│16│105年12月9日(│林南廷於105年12月9│同上│張豈銘;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起訴書誤載為12│日下午6時2分許,接││2月9日晚間7時│共同犯詐欺取財│││月6日)晚間7時│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54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46分許│來電,先後佯裝為雅│○○○區○○路0│壹年貳月。││││虎超級商城賣家、中││段00號全家超商│││││華郵政客服人員,向││新河門市;10,9│││││林南廷佯稱其先前購││00元│││││物取貨時誤簽為批發│││││││商,而訂購共計12筆│││││││貨物,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林南廷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10,985│││││││元至右列帳戶。││││├──┼───────┼─────────┼───────┼───────┼───────┤│17│105年12月9日晚│鄭慈恩於105年12月9│同上│張豈銘;105年1│劉哲誠三人以上│││間10時59分許│日下午5時7分許,接││2月9日晚間11時│共同犯詐欺取財││││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7分許;臺中市│罪,處有期徒刑││││來電,佯裝為「IDEO│○○○區○○路0│壹年肆月。││││LOGY購物網站」人員││段000號花旗商│││││,向鄭慈恩佯稱因工││業銀行北臺中分│││││作人員疏失,其帳戶││行;10,000元│││││將連續扣款12個月,│││││││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鄭慈│││││││恩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9,985元至│││││││右列帳戶。││││├──┼───────┼─────────┼───────┼───────┼───────┤│││詐欺所得合計894,58││提領總額合計86│││││4元(起訴書誤載為││2,500元│││││909,672元)││││└──┴───────┴─────────┴───────┴───────┴───────┘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1│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8張│├──┼──────────────────────┤│2│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張(⑴105年12月7日、存款金│││額13萬5000元;⑵105年12月6日、存款金額12萬│││7500元)│├──┼──────────────────────┤│3│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4│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8、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5│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無SIM卡)│└──┴──────────────────────┘附表四:
┌──┬──────────────────────┐│編號│扣案物品│├──┼──────────────────────┤│1│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附表五:
┌──┬──────────────────────┐│編號│扣案物品│├──┼──────────────────────┤│1│黑色工作包1個│├──┼──────────────────────┤│2│網路讀卡機2臺│├──┼──────────────────────┤│3│WIFI分享器1臺│├──┼──────────────────────┤│4│TAIWANMOBILE廠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5│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2張│├──┼──────────────────────┤│7│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8│黑色筆記本1本│├──┼──────────────────────┤│9│自黏性標籤1包│├──┼──────────────────────┤│10│資料袋2個│├──┼──────────────────────┤│11│手機充電線3條│├──┼──────────────────────┤│12│耳機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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